
王素英还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。法院审理查明,从1999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,王素英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。经责令其说明来源后,差额部分中尚有80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。
最终,法院认定,王素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巨大;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,情节特别严重;其财产、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,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分别已构成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依法均应予惩处。鉴于王素英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受贿、滥用职权犯罪事实,具有自首情节,能够认罪认罚,涉案违法所得已全部查扣追缴,对其予以从轻处罚。
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王素英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20万元;犯滥用职权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;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,并处罚金20万元。责令王素英退赔违法所得863.8万余元。在案查扣的人民币111万元、积家牌手表二块、“神童献桃”书画一幅、双鱼摆件一件、玉佩两个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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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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